中新广东网6月30日电 (记者 索有为) 为创造公平合理的水运环境,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经广东省政府同意,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调整了省外船舶航道养护费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新的收费标准于七月一日起执行。新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较大幅度降低了外省籍船舶、港澳台籍船舶航道养护费标准,使这些船舶的航道养护费征收标准与本省籍船舶的征收标准一致,较大幅度地减轻航运企业的负担。
据悉,新的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使操作更加简便规范,有利于减少误差和纠纷。省外船舶范围包括外省籍、外国籍及港澳台籍船舶。外省籍船舶由按经过广东省里程及航次运费收入、外国籍船舶由按净吨(千瓦)·次、港澳台籍船舶由按天(月)总吨(千瓦)等计征统一改为按总吨(千瓦)·次计征。
进出广东省的省外船舶航道养护费标准按每航次每总吨(千瓦)一元计征,公式为:船舶总吨(千瓦)×1.00元/总吨(千瓦)·次,其中,按总吨、千瓦择大计征。船舶进入卸货(客)计征一个航次;载货(客)起运计征一个航次;未发生装或卸货(客)的施工作业船舶,进出港计征一个航次;船舶起运后或到达最终卸货港前经过多个港口装卸货物的,全程按一个航次计征,到第一到达(起运)港所在地航道部门缴纳。福建及以北方向与汕头、潮州、揭阳三市各港口之间航线,广西、海南方向与湛江市各港口之间航线的航道养护费减半计征。
广东物价局表示,广东省外船舶可选择月缴方式,参照广东省籍船舶标准执行。选择月缴方式的船舶,应在月底前缴纳下一月度的航道养护费。凡漏缴、欠缴的船舶,应按航次航道养护费标准补交。省外船舶选择月缴费的也实行统缴优惠,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上半年航道养护费的船舶以及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一次性缴纳下半年航道养护费的船舶,免一个月的航道养护费;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全年航道养护费的船舶,免二个月的航道养护费。
另外,竹木排筏及浮运物体,仍按原收费标准征收航道养护费,即:零点零一五元/公里·立方米(吨)。非机动船舶的航道养护费按其对应类型的机动船航道养护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