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近日,清远市辖区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简称连山检察院)院联合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6个部门印发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检察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探索建立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规范检察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后半篇”文章,为连山县检察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的规范管理使用立下制度保障。
近日,据透露,连山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钟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钟某某为使自己店铺生产制作的灰水糍不粘盆,在生产制作过程中掺入硼砂,后钟某某将添加了硼砂的灰水糍售卖给消费者。硼砂作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非食用物质,长期摄入可导致慢性中毒,严重危及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钟某某将硼砂等危害人体健康的非食用物质添加到食品中,售予不特定的消费者,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价款十倍赔偿金的民事责任。
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钟某某自愿赔偿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39300元;钟某某在县级媒体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目前赔偿金已全部执行到位并按照《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检察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存入国库并用于同领域公益用途。
在《办法》出台前,在食品药品等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所涉损害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中,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人不明确和使用缺乏可操作的细化规定等,导致使用效率低下,难以发挥“点对点”的公共利益修复作用,无法有效修复受损的公共利益。
《办法》明确资金来源: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领域公益损害突出问题,明确了检察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的范围、赔偿义务人、权利人和资金管理人,将通过磋商调解、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及调解书确定的赔偿金,全部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流转全程可追溯。
《办法》规范资金使用范围:规定资金用于召回并处置问题食品药品、赔偿受损消费者权益;用于保障公益诉讼办案需求,允许列支调查取证、司法鉴定、修复评估等司法办案必要支出;用于开展公益诉讼普法宣传等与维护公益有关的费用支出。特别规定资金使用部门需提交包含使用方案、经费支出预算和绩效目标的专项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拨付。
《办法》建立资金监督管理机制,检察公益赔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县人民检察院、县财政局依法依规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连山县检察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管理进入制度化阶段,既强化了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又提升了公益修复的实效性,为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制度保障。(韦先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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