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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投资建设初期,涉税事项如何合规处理?
2026年11月06日 10:25
来源:中新网广东

  外商来华投资建设,税务合规是绕不开的重要一环。签了合同、派了人员,待多久会触发纳税义务?对外付汇前又该注意什么?怎样才能享受协定待遇?本文结合现行政策与典型案例,为非居民企业梳理投资建设初期的关键税务合规要点。

  常设机构认定:时间算的是“关联账”不是“单项账”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直接决定我国能否对其营业利润征税。许多投资者以为,只要单个合同工期短于协定规定的天数(通常为6个月或183天)就不构成常设机构,实则不然。

  营业场所实质存在,具有固定性、持久性和经营性,如分公司、办事处、工厂、作业车间、管理场所等,可判定为常设机构;大部分税收协定条款规定,建筑工地、相关工程等持续时间超过183天的,方可判定为常设机构;非居民企业以其雇员或其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一般以任何12个月内这些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我国境内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为常设机构判定标准。

  典型案例:

  例如,某新加坡非居民企业承包中国境内某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分别签订了三个合同,各合同作业时间均未达6个月。但税务机关将同一地点、关联性强的合同合并计算,总时长达7个月,已达到常设机构标准,因此我国有权征税权。

  类似地,德国某船级社为中国某造船企业两艘船做鉴定,虽分签两份合同,但因这些合同是与中国同一企业签订,且业务性质相同,并由相同人员提供鉴定业务,因此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时应将上述两个合同提供劳务时间一并考虑。

  合规提醒:

  境外企业应及时统计各关联项目在华作业时间,对可能构成常设机构的业务应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定性,做好事前评估。部分企业通过集团内企业间项目拆分等形式,人为缩短单项业务完成时间,意图达到逃避中国纳税义务,往往容易引发常设机构认定及补缴税款、滞纳金风险。

  所得税源泉扣缴:付款之前先弄清这几件事

  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如果从中国取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即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值得注意的是,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指支付人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也就是说,即便因资金困难延期付款,只要费用已计入当期成本并在税前扣除,扣缴义务就已经发生。

  典型案例:

  A企业为中外合资企业,2017年7月向境外B企业借入资金200万元,年利率为6%,由于资金困难,A企业延期支付利息。当年列支财务费用6万元。2018年5月10日A企业在完成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扣缴境外B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0.6万元。

  应注意,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合规提醒:境内企业作为支付方,签合同、列费用时就应同步判断是否触发扣缴义务,不能等实际付款才处理。财务部门要建立“应付即关注”的台账,对延期支付、计入资产、分期收款等特殊情形逐项核对扣缴时点,避免滞纳金和罚款风险。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受益所有人”这道关必须过

  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主要作用包括降低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的税负、有效消除双重征税、提高税收确定性等。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但在中国境内取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还必须通过“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才能享受相关条款的协定待遇。

  “受益所有人”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以下因素不利于“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申请人收到所得后12个月内须将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等。

  案例:

  A国公司通过设立在B国的子公司投资中国,B国公司拟就其从中国取得的股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声称其从事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并有5名雇员。但经核实:B国公司并未履行投资控股管理等功能;其声称的5名雇员实际与A国公司签约、履行A国公司职能;其收到的股息在账户闲置暂无投资计划;中国公司外方董事由A国公司直接派出;中国公司的章程约定由B国公司承担的管理责任,实际由A国公司北京办事处承担;B国公司对中国公司和从中国公司取得的股息不承担相应风险。

  该案例中B国公司虽声称从事投资控股管理活动,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活动具有实质性。

  合规提醒:

  境外投资者在享受协定待遇时应重点关注自身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相关留存备查资料是否齐全、享受协定待遇的金额与减免税款是否准确无误。当取得所得为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时,尤其要留意资金流向、实质性经营等情况是否影响“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断,并保留充分有力的佐证材料。

【编辑: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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