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东新闻12月21日电 (记者 蔡敏婕)75岁的何伯与太太膝下仅有一女。女儿经历两段婚姻,在第一段婚姻中育有一个12岁的儿子。“刚出生时,我们就把孙子抱回来养了,从一个小小的人儿,养到现在这么大。我女儿基本没管过孙子。”
何伯说,如今女儿已重组家庭,男方有一个13岁左右的孩子。他担心女儿未来的婚姻若再起变故,可能间接影响外孙子的生活保障。出于对孙子深沉的爱与长远的责任,何伯夫妇决定订立遗嘱:将其名下房产指定由孙子继承,同时明确女儿作为遗产管理人。
中华遗嘱库广州荔湾分库项目志愿者杨婧韵介绍,隔代传承在遗嘱规划中并不少见,尤其在当今社会结构多元化、家庭关系复杂的背景下,很多祖辈出于对孙辈的直接关爱,或考虑到子女婚姻、债务等潜在风险,会选择将财产定向传递给孙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这种将财产给非法定继承人的安排,在法律上称为“遗赠”。
杨婧韵表示,何伯为避免孙子不会处置大额财产,在遗嘱中指定女儿作为遗产管理人,不仅可以监督遗嘱条款的执行,保障作为受遗赠人的孙子能够顺利继承财产,也避免心智尚未成熟的孙子不当挥霍、变卖房产等可能性情况的发生。
“遗嘱一旦合法订立,其效力不受子女婚姻状况影响。何伯的遗嘱明确房产由外孙继承,女儿仅为管理人,因此即使女儿婚姻变化,外孙的继承权也不会被分割或剥夺。”杨婧韵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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